ACCOMMODATION TERMS

適用範圍 (第1條)

  1. 1.本飯店與住宿賓客間簽訂的住宿合約及相關合約,乃依據本條款規定之內容,關於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則依照日本法令或一般已確立的習慣。
  2. 2.本飯店在不違反日本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約時,即使有前項規定,仍以該特約為優先。

申請住宿合約 (第2條)

  1. 1. 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合約者,應告知本飯店以下事項:
    1. (1) 住宿者姓名
    2. (2) 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刻
    3. (3) 住宿費用
    4. (4) 其它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 2. 住宿賓客在住宿期間,若申請超過前項第2號住宿日期之續住時,本飯店將於該申請提出時,將之視為新的住宿合約申請來處理。

住宿合約成立等 (第3條)

  1. 1. 住宿合約在本飯店允諾前條申請時,得以成立。但若已證明本飯店未允諾,則不在此限。
  2. 2. 依前項規定簽訂住宿合約時,應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則為3天份)基本住宿費為限,於本飯店指定日期前支付本飯店所訂之申請費。
  3. 3. 申請費首先應充當住宿賓客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若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之情況時,則依序充作違約金、賠償金,若有餘額則依第12條之規定,於支付費用時歸還。
  4. 4. 第2項之申請費若無法依照該項規定於本飯店指定日期前支付時,住宿合約將失去效力。但僅限本飯店於指定申請費支付日期之際,有將該旨意告知住宿賓客的情況。

無需支付申請費之特約(第4條)

  1. 1. 即便有前條第2項之規定,本飯店仍有可能在合約成立後,接受不需支付該項申請費之特約。
  2. 2. 在允諾住宿合約之申請時,本飯店若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申請費,也未指定該申請費之支付日期,則視同接受前項特約處理。

拒絕簽訂住宿合約(第5條)

  1. 1. 若為以下揭示之情況,本飯店可能會不接受住宿合約之簽訂。
    1. (1) 住宿申請未依循本條款。
    2. (2) 因客滿而未有多餘客房時。
    3. (3) 認定欲住宿者在住宿上有可能做出違反日本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時。
    4. (4) 認定欲住宿者符合以下甲至丙的情況時。
    5. 甲. 防治暴力團體員不當行為等之相關法律(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號規定的暴力團體(以下稱「暴力團體」。)
    6. 該條第2条第6号規定之暴力團體成員(以下稱「暴力團體成員」。)、暴力團體準成員或暴力團體相關人士等反社會勢力
    7. 乙. 隸屬於由暴力團體或暴力團體成員操控事業活動的法人等團體
    8. 丙. 法人董事當中有相當於暴力團體成員者
    9. (5) 欲住宿者的言行造成其他住宿賓客極大困擾時。
    10. (6) 欲住宿者明確被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11. (7) 住宿之際以暴力方式提出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12. (8)因天災、設施故障、及其它無可避免之原因,導致無法讓賓客住宿時。
    13. (9)符合東京都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第1·2號)規定之情況時。

住宿賓客的合約解除權 (第6條)

  1. 1. 住宿賓客可向本飯店申請解除住宿合約。
  2. 2. 本飯店在住宿賓客因歸責其自身之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約時(若本飯店依第3條第2項之規定指定申請費支付日期並要求支付,而住宿賓客在支付前要求解除住宿合約的情況除外。),將收取以下揭示之違約金。但若本飯店已接受第4條第1項特約,則僅限在接受該特約時,本飯店已告知住宿賓客在解除住宿合約時會產生違約金支付義務時。

    附表第 1 ※由收到解除合約通知日期算起

    一般(合約申請人數最多14人)

    未住宿 當天 前日 2天前 3天前 4天前或更久之前
    100% 100% 100% - - -

    團體(合約申請人數15人以上)

    未住宿 當天 前日 7天前到2天前 14天前到8天前 30天前到15天前
    100% 100% 100% 50% 30% 20%

    注 1. % 為違約金佔基本住宿費的比率。
    注 2. 縮短合約天數時,則不論其縮短的天數,皆收取1天份( 首日 ) 之違約金。
    注 3. 若為部分團體賓客解除合約時,在住宿之10天前 ( 如果在該日期之後才接受申請,則為申請日), 解除人數為住宿人數 10%(有尾數則進位。)則不在此限。

  3. 3. 若住宿賓客未聯絡,且於住宿日當天晚上8點(若有預先告知預定抵達時間,則為過了該時間2小時)仍未抵達時,本飯店將視同住宿賓客已解除該住宿合約來處理。

本飯店解除合約(第7條)

  1. 1. 即使依第3條第1項住宿合約成立,本飯店在以下揭示之情況仍有可能解除住宿合約。 (1) 認定住宿賓客在住宿上有可能做出違反日本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時,或認定已做出以上行為時。 (2)認定住宿賓客符合以下甲至丙的情況時。 甲. 暴力團體、暴力團體成員、暴力團體準成員或暴力團體相關人士等反社會勢力 乙. 隸屬於由暴力團體或暴力團體成員操控事業活動之法人等團體 丙. 法人董事當中有相當於暴力團體成員者 (3)住宿賓客言行造成其他住宿賓客極大困擾時。 (4)住宿賓客明確被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5)住宿之際以暴力方式提出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6)因為天災等不可抗拒之力量造成的事由,而無法讓賓客住宿時。 (7)符合日本都道府縣條例第5條規定之情況時。 (8)胡亂使用消防用設備等,或不遵從其他本飯店規定之禁止事項(限預防火災上的必要事項。)時。
  2. 2. 本飯店因前項規定而解除住宿合約時,若尚未提供住宿賓客住宿服務等,則不會收取相關費用。

住宿登錄 (第8條)

  1. 1.住宿賓客在住宿日當天,應於本飯店櫃檯登錄以下事項。 (1)住宿賓客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及職業 (2)外國人應填寫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年月日 (3)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4)其它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 2. 住宿賓客在支付第12條之費用時,若要使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代替貨幣之方法支付,應事先於前項登錄時提出。

客房使用時間(第9條)

  1. 1. 住宿賓客可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為下午3點到次日12點(正午)。但若是連住,除了抵達日與出發日之外,可一整天使用。
  2. 2. 無關前項規定,若有超出退房時間的情況,則本飯店將收取規定之追加費用。費用會因房型、延長時間而異,請洽詢櫃檯。

遵守使用規則 (第10條)

住宿賓客於本飯店內,應遵守本飯店規定並公布於飯店內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11條)

  1. 1. 本飯店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請見客房內的宣傳手冊等,或公布於各個場所的資訊。
  2. 2. 前項之時間有可能在必要或不得已的情況下臨時變更。如遇此情形,本飯店會以適當的方式告知。

支付費用(第12條)

  1. 1. 住宿賓客支付之住宿費用等,依照以下揭示之項目決定。
    ■住宿費
    ①基本住宿費(客房費或客房費+早餐等餐飲費)
    ②服務費(① ×10%)
    ■追加費用
    ③追加餐飲 (包含於①者除外)
    ④服務費(③ ×10%)
    ■稅金
    ⑤消費稅
    ⑥住宿稅
  2. 2. 支付前項住宿費等時,應使用貨幣或本飯店認可之旅行支票、住宿券、優惠券、信用卡等替代貨幣的方式,於住宿賓客出發時或本飯店請款時,於櫃檯支付。但本飯店不接受個人支票。
  3. 3. 本飯店一旦提供住宿賓客客房,並已可以使用時,即使住宿賓客任意未入住,本飯店也會收取住宿費。

本飯店的責任(第13條)

  1. 1. 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合約及相關合約之際,或因不履行而造成住宿賓客損失時,本飯店將賠償其損失。但若不屬於歸咎於本飯店之事由,則不在此限。
  2. 2. 本飯店為了因應萬一發生火災等的情況,已加入旅館賠償責任險。

無法提供訂立合約之客房時的處理(第14條)

  1. 1. 本飯店在無法提供與住宿賓客訂立合約之客房時,會取得住宿賓客的理解,盡可能安排同等條件的其它住宿設施。
  2. 2. 若本飯店無法依照前項規定,安排其它住宿設施時,會支付住宿賓客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費,以該補償費作為損害賠償金額。但若無法提供客房之責任不在本飯店,則不支付補償費。

寄放物等的處理方式(第15條)

  1. 1. 住宿賓客寄放在櫃檯之物品或現金及貴重品,若發生遺失、毀損等損失,除非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否則由本飯店賠償其損失。然而針對現金及貴重物品,若本飯店要求明確告知其種類與價格,然而住宿賓客並未告知時,本飯店賠償損失之金額以15萬日圓為上限。 2. 住宿賓客攜入本飯店之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當中,未寄放於櫃檯者,若因為本飯店故意或過失而發生遺失、毀損等損失,本飯店將賠償其損失。然而住宿賓客並未事先告知種類及價格者,除非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否則本飯店賠償損失之金額以15萬日圓為上限。

住宿賓客手提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第16條)

  1. 1. 住宿賓客之手提行李若在住宿前送達本飯店,在抵達前僅限本飯店同意的情況,由本飯店負責保管,並於住宿賓客在櫃檯登記入住時交付。
  2. 2.住宿賓客退房離開後,若將手提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在本飯店,本飯店原則上會等候物主聯絡詢問,並尋求物主指示。如果物主沒有指示,將於發現後1個月(飲料食物、香菸、雜誌、使用過的布製品等則為次日)予以處分。
  3. 3. 前2項情況中,本飯店對於住宿賓客手提行李或攜帶品之保管責任,為第1項的情況乃依據前條第1項的規定,為前項的情況則依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

停車責任(第17條)

住宿賓客使用本飯店停車場時,不論有無寄放汽車鑰匙,本飯店僅借出場地,不負管理汽車的責任。但在停車場管理方面,若因本飯店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失時,本飯店將承擔賠償責任。

住宿賓客的責任(第18條)

若因住宿賓客故意或過失,導致本飯店蒙受損失,則本飯店將要求該住宿賓客賠償損失。


使用規則

為了確保飯店的公共性與安全,本飯店會請住宿賓客依據住宿條款第10條,遵守以下規則。

  1. 1. 請勿在客房內使用暖爐用、炊煮用的生火器具,以及自行攜入的熨斗等。
  2. 2.本飯店所有客房皆禁菸。如欲抽菸,請至指定場所。此外,請勿做出其它可能導致火災的行為。
  3. 3. 請勿將下列物品攜入大廳或客房內。 甲)動物、鳥類(寵物類)。 乙)發出強烈惡臭的物品。 丙)火藥、燃油等容易起火或著火的物品。 丁)非法持有之槍砲刀劍類。
  4. 4. 請勿在飯店內從事賭博及擾亂秩序之行為,或做出造成其他賓客困擾的言行。
  5. 5. 請勿帶訪客到客房內。
  6. 6. 請勿將客房或大廳當作辦公室、營業處、及展示間,或作為商業影像攝影場所等住宿以外的目的使用。
  7. 7. 請勿在飯店內對其他賓客分發廣告。
  8. 8. 請勿向飯店外訂購或攜入飲料食物等。
  9. 9.保管之換洗衣物,從接受日之後若經過6個月,將聯絡物主尋求指示。若物主未下達指示,將由本飯店予以處分。
  10. 10. 本飯店無法保管美術品、古董等物品。
  11. 11. 請勿在窗邊陳列有損本飯店外觀之物品。
  12. 12. 住宿期間,請將現金、貴重物品等保管於客房內設置的保險箱。
  13. 13. 關於飯店內各項設備及物品的請求。
    1. 甲)請勿使用於目的以外的用途。
    2. 乙)請勿攜出飯店。
    3. 丙)請勿移動到其它場所,或進行加工。
  14. 14. 客房請勿作為住宿以外的目的使用。
  15. 15. 以下情況將立即拒絕賓客使用飯店。
    1. 甲)認定以暴力、威脅、恐嚇、高壓方式提出不當要求,或做出相當於此之行為時。
    2. 乙)使用本飯店者若有身心虛弱、因藥品或飲酒喪失自我等難以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或有可能造成其它賓客危險、恐懼、不安的情況時。
    3. 丙)在飯店內及客房內因大聲說話、高歌及喧鬧等行為,造成他人嫌惡或困擾,或有賭博、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行為時。

若有其它類似上列各項的行為時,將拒絕賓客使用本飯店。
此外,若發現可疑人士或可疑物品時,請聯絡櫃檯。

請求

本飯店致力於環保措施(減少CO2義務),因此盼望賓客能夠協助以下內容。

  1. ・客房內的電燈並沒有省電機制,因此請在外出時關燈。
  2. ・外出時請顧慮到空調溫度的設定。
  3. ・連住時,若不需清掃,請告知飯店。
  4. ・客房內的衛浴用品中,在連住清掃時若有不需要的東西,請告知飯店。
  5. ・住宿一晚時,不會在住宿期間打掃客房。
  6. ・連住時,每住宿一晚會清掃1次。(10 : 00到15 :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