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第1條)
- 1.本飯店與住宿賓客間簽訂的住宿合約及相關合約,乃依據本條款規定之內容,關於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則依照日本法令或一般已確立的習慣。
- 2.本飯店在不違反日本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約時,即使有前項規定,仍以該特約為優先。
申請住宿合約 (第2條)
- 1. 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合約者,應告知本飯店以下事項:
- (1) 住宿者姓名
- (2) 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刻
- (3) 住宿費用
- (4) 其它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 2. 住宿賓客在住宿期間,若申請超過前項第2號住宿日期之續住時,本飯店將於該申請提出時,將之視為新的住宿合約申請來處理。
住宿合約成立等 (第3條)
- 1. 住宿合約在本飯店允諾前條申請時,得以成立。但若已證明本飯店未允諾,則不在此限。
- 2. 依前項規定簽訂住宿合約時,應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則為3天份)基本住宿費為限,於本飯店指定日期前支付本飯店所訂之申請費。
- 3. 申請費首先應充當住宿賓客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若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之情況時,則依序充作違約金、賠償金,若有餘額則依第12條之規定,於支付費用時歸還。
- 4. 第2項之申請費若無法依照該項規定於本飯店指定日期前支付時,住宿合約將失去效力。但僅限本飯店於指定申請費支付日期之際,有將該旨意告知住宿賓客的情況。
無需支付申請費之特約(第4條)
- 1. 即便有前條第2項之規定,本飯店仍有可能在合約成立後,接受不需支付該項申請費之特約。
- 2. 在允諾住宿合約之申請時,本飯店若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申請費,也未指定該申請費之支付日期,則視同接受前項特約處理。
拒絕簽訂住宿合約(第5條)
- 1. 若為以下揭示之情況,本飯店可能會不接受住宿合約之簽訂。
- (1) 住宿申請未依循本條款。
- (2) 因客滿而未有多餘客房時。
- (3) 認定欲住宿者在住宿上有可能做出違反日本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時。
- (4) 認定欲住宿者符合以下甲至丙的情況時。
- 甲. 防治暴力團體員不當行為等之相關法律(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號規定的暴力團體(以下稱「暴力團體」。)
- 該條第2条第6号規定之暴力團體成員(以下稱「暴力團體成員」。)、暴力團體準成員或暴力團體相關人士等反社會勢力
- 乙. 隸屬於由暴力團體或暴力團體成員操控事業活動的法人等團體
- 丙. 法人董事當中有相當於暴力團體成員者
- (5) 欲住宿者的言行造成其他住宿賓客極大困擾時。
- (6) 欲住宿者明確被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 (7) 住宿之際以暴力方式提出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 (8)因天災、設施故障、及其它無可避免之原因,導致無法讓賓客住宿時。
- (9)符合東京都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第1·2號)規定之情況時。
住宿賓客的合約解除權 (第6條)
- 1. 住宿賓客可向本飯店申請解除住宿合約。
- 2. 本飯店在住宿賓客因歸責其自身之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約時(若本飯店依第3條第2項之規定指定申請費支付日期並要求支付,而住宿賓客在支付前要求解除住宿合約的情況除外。),將收取以下揭示之違約金。但若本飯店已接受第4條第1項特約,則僅限在接受該特約時,本飯店已告知住宿賓客在解除住宿合約時會產生違約金支付義務時。
附表第 1 ※由收到解除合約通知日期算起
一般(合約申請人數最多14人)
團體(合約申請人數15人以上)
注 1. % 為違約金佔基本住宿費的比率。
注 2. 縮短合約天數時,則不論其縮短的天數,皆收取1天份( 首日 ) 之違約金。
注 3. 若為部分團體賓客解除合約時,在住宿之10天前 ( 如果在該日期之後才接受申請,則為申請日), 解除人數為住宿人數 10%(有尾數則進位。)則不在此限。
- 3. 若住宿賓客未聯絡,且於住宿日當天晚上8點(若有預先告知預定抵達時間,則為過了該時間2小時)仍未抵達時,本飯店將視同住宿賓客已解除該住宿合約來處理。
本飯店解除合約(第7條)
- 1. 即使依第3條第1項住宿合約成立,本飯店在以下揭示之情況仍有可能解除住宿合約。
(1) 認定住宿賓客在住宿上有可能做出違反日本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時,或認定已做出以上行為時。
(2)認定住宿賓客符合以下甲至丙的情況時。
甲. 暴力團體、暴力團體成員、暴力團體準成員或暴力團體相關人士等反社會勢力
乙. 隸屬於由暴力團體或暴力團體成員操控事業活動之法人等團體
丙. 法人董事當中有相當於暴力團體成員者
(3)住宿賓客言行造成其他住宿賓客極大困擾時。
(4)住宿賓客明確被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5)住宿之際以暴力方式提出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6)因為天災等不可抗拒之力量造成的事由,而無法讓賓客住宿時。
(7)符合日本都道府縣條例第5條規定之情況時。
(8)胡亂使用消防用設備等,或不遵從其他本飯店規定之禁止事項(限預防火災上的必要事項。)時。
- 2. 本飯店因前項規定而解除住宿合約時,若尚未提供住宿賓客住宿服務等,則不會收取相關費用。
住宿登錄 (第8條)
- 1.住宿賓客在住宿日當天,應於本飯店櫃檯登錄以下事項。
(1)住宿賓客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及職業
(2)外國人應填寫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年月日
(3)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4)其它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 2. 住宿賓客在支付第12條之費用時,若要使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代替貨幣之方法支付,應事先於前項登錄時提出。
客房使用時間(第9條)
- 1. 住宿賓客可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為下午3點到次日12點(正午)。但若是連住,除了抵達日與出發日之外,可一整天使用。
- 2. 無關前項規定,若有超出退房時間的情況,則本飯店將收取規定之追加費用。費用會因房型、延長時間而異,請洽詢櫃檯。
遵守使用規則 (第10條)
住宿賓客於本飯店內,應遵守本飯店規定並公布於飯店內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11條)
- 1. 本飯店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請見客房內的宣傳手冊等,或公布於各個場所的資訊。
- 2. 前項之時間有可能在必要或不得已的情況下臨時變更。如遇此情形,本飯店會以適當的方式告知。
支付費用(第12條)
- 1. 住宿賓客支付之住宿費用等,依照以下揭示之項目決定。
■住宿費
①基本住宿費(客房費或客房費+早餐等餐飲費)
②服務費(① ×10%)
■追加費用
③追加餐飲 (包含於①者除外)
④服務費(③ ×10%)
■稅金
⑤消費稅
⑥住宿稅
- 2. 支付前項住宿費等時,應使用貨幣或本飯店認可之旅行支票、住宿券、優惠券、信用卡等替代貨幣的方式,於住宿賓客出發時或本飯店請款時,於櫃檯支付。但本飯店不接受個人支票。
- 3. 本飯店一旦提供住宿賓客客房,並已可以使用時,即使住宿賓客任意未入住,本飯店也會收取住宿費。
本飯店的責任(第13條)
- 1. 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合約及相關合約之際,或因不履行而造成住宿賓客損失時,本飯店將賠償其損失。但若不屬於歸咎於本飯店之事由,則不在此限。
- 2. 本飯店為了因應萬一發生火災等的情況,已加入旅館賠償責任險。
無法提供訂立合約之客房時的處理(第14條)
- 1. 本飯店在無法提供與住宿賓客訂立合約之客房時,會取得住宿賓客的理解,盡可能安排同等條件的其它住宿設施。
- 2. 若本飯店無法依照前項規定,安排其它住宿設施時,會支付住宿賓客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費,以該補償費作為損害賠償金額。但若無法提供客房之責任不在本飯店,則不支付補償費。
寄放物等的處理方式(第15條)
- 1. 住宿賓客寄放在櫃檯之物品或現金及貴重品,若發生遺失、毀損等損失,除非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否則由本飯店賠償其損失。然而針對現金及貴重物品,若本飯店要求明確告知其種類與價格,然而住宿賓客並未告知時,本飯店賠償損失之金額以15萬日圓為上限。 2. 住宿賓客攜入本飯店之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當中,未寄放於櫃檯者,若因為本飯店故意或過失而發生遺失、毀損等損失,本飯店將賠償其損失。然而住宿賓客並未事先告知種類及價格者,除非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否則本飯店賠償損失之金額以15萬日圓為上限。
住宿賓客手提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第16條)
- 1. 住宿賓客之手提行李若在住宿前送達本飯店,在抵達前僅限本飯店同意的情況,由本飯店負責保管,並於住宿賓客在櫃檯登記入住時交付。
- 2.住宿賓客退房離開後,若將手提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在本飯店,本飯店原則上會等候物主聯絡詢問,並尋求物主指示。如果物主沒有指示,將於發現後1個月(飲料食物、香菸、雜誌、使用過的布製品等則為次日)予以處分。
- 3. 前2項情況中,本飯店對於住宿賓客手提行李或攜帶品之保管責任,為第1項的情況乃依據前條第1項的規定,為前項的情況則依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
停車責任(第17條)
住宿賓客使用本飯店停車場時,不論有無寄放汽車鑰匙,本飯店僅借出場地,不負管理汽車的責任。但在停車場管理方面,若因本飯店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失時,本飯店將承擔賠償責任。
住宿賓客的責任(第18條)
若因住宿賓客故意或過失,導致本飯店蒙受損失,則本飯店將要求該住宿賓客賠償損失。
使用規則
為了確保飯店的公共性與安全,本飯店會請住宿賓客依據住宿條款第10條,遵守以下規則。
- 1. 請勿在客房內使用暖爐用、炊煮用的生火器具,以及自行攜入的熨斗等。
- 2.本飯店所有客房皆禁菸。如欲抽菸,請至指定場所。此外,請勿做出其它可能導致火災的行為。
- 3. 請勿將下列物品攜入大廳或客房內。 甲)動物、鳥類(寵物類)。 乙)發出強烈惡臭的物品。 丙)火藥、燃油等容易起火或著火的物品。 丁)非法持有之槍砲刀劍類。
- 4. 請勿在飯店內從事賭博及擾亂秩序之行為,或做出造成其他賓客困擾的言行。
- 5. 請勿帶訪客到客房內。
- 6. 請勿將客房或大廳當作辦公室、營業處、及展示間,或作為商業影像攝影場所等住宿以外的目的使用。
- 7. 請勿在飯店內對其他賓客分發廣告。
- 8. 請勿向飯店外訂購或攜入飲料食物等。
- 9.保管之換洗衣物,從接受日之後若經過6個月,將聯絡物主尋求指示。若物主未下達指示,將由本飯店予以處分。
- 10. 本飯店無法保管美術品、古董等物品。
- 11. 請勿在窗邊陳列有損本飯店外觀之物品。
- 12. 住宿期間,請將現金、貴重物品等保管於客房內設置的保險箱。
- 13. 關於飯店內各項設備及物品的請求。
- 甲)請勿使用於目的以外的用途。
- 乙)請勿攜出飯店。
- 丙)請勿移動到其它場所,或進行加工。
- 14. 客房請勿作為住宿以外的目的使用。
- 15. 以下情況將立即拒絕賓客使用飯店。
- 甲)認定以暴力、威脅、恐嚇、高壓方式提出不當要求,或做出相當於此之行為時。
- 乙)使用本飯店者若有身心虛弱、因藥品或飲酒喪失自我等難以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或有可能造成其它賓客危險、恐懼、不安的情況時。
- 丙)在飯店內及客房內因大聲說話、高歌及喧鬧等行為,造成他人嫌惡或困擾,或有賭博、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行為時。
若有其它類似上列各項的行為時,將拒絕賓客使用本飯店。
此外,若發現可疑人士或可疑物品時,請聯絡櫃檯。
請求
本飯店致力於環保措施(減少CO2義務),因此盼望賓客能夠協助以下內容。
- ・客房內的電燈並沒有省電機制,因此請在外出時關燈。
- ・外出時請顧慮到空調溫度的設定。
- ・連住時,若不需清掃,請告知飯店。
- ・客房內的衛浴用品中,在連住清掃時若有不需要的東西,請告知飯店。
- ・住宿一晚時,不會在住宿期間打掃客房。
- ・連住時,每住宿一晚會清掃1次。(10 : 00到15 : 00)